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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为讨工资刺死包工头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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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2-04 02:14:55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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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刘学峰于2016年2月9日15时许,在位于房山区张坊镇南白岱村的宋某(男,殁年49岁)家中,因讨要薪资问题与宋某发生矛盾,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切宋某颈部数刀。

面对欠薪多年仍不偿还的包工头,42岁的河北农民刘学峰将宰羊用的木柄尖刀揣在后腰登门要钱,本想持刀恐吓要钱,却在争吵中将包工头刺死。记者近日获悉,经市二中院审理,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学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工人为讨工资刺死包工头被判刑

42岁的刘学峰是河北保定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检方指控,刘学峰于2016年2月9日15时许,在位于房山区张坊镇南白岱村的宋某(男,殁年49岁)家中,因讨要薪资问题与宋某发生矛盾,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切宋某颈部数刀,并刺击宋某面部、左胸部等部位,造成宋某左侧颈总动脉及颈外静脉完全横断,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刘学峰后于同年2月12日投案。

检方认为,刘学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宋某的妻子、儿子和母亲提起诉讼,要求刘学峰赔偿各项损失共69万余元。宋某多名亲属及邻居证言证实,案发前宋某经常出去干活,是个包工头,刘学峰是宋某在张家口做建筑工程时雇佣的工人,欠下3万元工资一直未给。另据法院审理查明,刘学峰案发前因劳务费用纠纷提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宋某付给刘学峰劳务费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学峰因劳务费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刺切被害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刘学峰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学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刘学峰赔偿宋某家属各项费用共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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