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传的“云南鲁甸一民警鸣枪制止纠纷遭村民围攻并试图抢枪”视频,11月24日,云南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分局政治处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视频属实,称是否有民警受伤正在调查,初步调查结果稍后会通过官方微博通报。
云南网友@乐活昭通 向记者发来的视频显示,一名右手持枪、穿警察制服的男子遭多名持锄头、铁锹的村民追赶围堵,连连后退差点摔倒;有村民质问“你拔出枪来了是不是”,民警回应“你不要扯我”;民警朝天鸣枪,有人高喊“你鸣枪做什么”,两村民先后上前拉扯民警,用头部抵在其胸前,混乱中有人试图抢枪,民警将枪藏到身后。
网友@乐活昭通 向记者表示,事发11月22日,地点位于昭通市鲁甸县茨院乡。
不过,视频中未显示村民有具体攻击民警的行为。“你们拿板锄(锄头)一直对着我。”对于民警的说法,视频中有村民回应:“攻击你了吗?是不是攻击你了?”
云南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分局未透露双方发生纠纷原因,称初步调查结果稍后会对外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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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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