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没有办理合法审批手续,仍然经营废电池回收业务,并将废水排到雨水沟污染环境。近日,经福建省仙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欧庆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5年12月底至今年2月26日,欧庆武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也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租赁了位于仙游县郊尾镇的仓库用于经营废旧电池回收。其间,他将废电池水通过仓库内的管道排入围墙边的雨水沟。
今年2月26日,经仙游县环保局、公安局等机关联合执法,发现该回收场有废旧蓄酸电池共6075公斤、未过磅废旧干电池约30吨。仙游县环保局 提取墙边雨水沟废水进行检测,发现取样点废水总铅浓度为5.64mg/L(执行标准:≤1.0gm/L),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法院认定欧庆武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什么是环境污染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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