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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看房物管不让进 法院对物管公司罚款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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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11 17:54:49
  •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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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已被法院腾空的别墅,根据规定,拍卖公司可以带着想买房子的人进去瞧瞧,可物管却不让进去,态度还挺恶劣,哪怕法院执行局的干警来了也不管用。

买房人看房物管不让进 法院对物管公司罚款10万

已被法院腾空的别墅,根据规定,拍卖公司可以带着想买房子的人进去瞧瞧,可物管却不让进去,态度还挺恶劣,哪怕法院执行局的干警来了也不管用。根据规定,西山区法院对其中一名物管工作人员作出15日司法行政拘留的处罚,并对物管公司罚款10万元。

拍卖公司

有业主和物管打招呼不让人看房

海埂大坝附近彩云水榭小区里的一栋别墅,原本归市民简某、张某夫妇所有。因欠别人200万元款项,今年,在西山区法院强制执行下,简某、张某夫妇自愿搬离。随后,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

10日上午,拍卖公司工作人员领着看房人去看房。到了小区大门口,工作人员拿着材料表明来意后,小区物管——昆明鸿亿鑫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却不让进,理由是“我们只对小区内的业主负责,我们要确保小区业主的利益”。拍卖公司打听后才知道,原来小区里有业主想买这栋房子,并向物管打了招呼称,有人来看房建议不让进。

法院

物管维护业主利益但不能妨碍执法

无奈之下,拍卖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联系了西山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我们有合法手续,希望你们放行。如果不放行,请叫你们负责人出来。”一名法官带着法警赶到现场后和物管公司的人说。

随后,物管工作人员叫来两名同事,其中一名自称张某的负责人在得知来意后仍不放行,而且态度恶劣,阻碍法警进入小区,妨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

“物业公司维护业主利益没有错,但必须要遵法守法,不能妨碍法院执行。”由于物管公司人员拒绝配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西山区法院对妨碍法院执行的工作人员张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根据第111条第1款第6项、第115条规定,对昆明鸿亿鑫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

释法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可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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