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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岁环卫工被撞身亡 肇事车拖行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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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09 11:25:51
  •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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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1月8日凌晨5点20分左右,在连云港市区南极北路一大酒店门前,一名60多岁的环卫工被一辆过往车辆撞倒后不幸身亡

61岁环卫工被撞身亡 肇事车拖行后逃逸

11月8日凌晨5点20分左右,在连云港市区南极北路一大酒店门前,一名60多岁的环卫工被一辆过往车辆撞倒后不幸身亡,事发后,肇事车辆逃逸。目前,当地交警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记者从连云港市海州区坏卫所获悉,被撞的环卫工姓陈,今年61岁,连云港灌云人,在市区干环卫工作已经四五年了。据一位知情人介绍,事发时,天还没亮,路上车辆行人也不多,陈师傅被撞倒后,肇事车辆又将其带着在地上拖行了一段距离,然后逃逸。

当天下午3点多,记者联系到了海州环卫所一名工作人员,据其介绍,当天早上5点,陈师傅开始上岗,仅仅20分钟后,就不幸遭遇车祸,待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时,陈师傅已经伤重不治。“现在肇事的车子还没有找到,我们正陪着陈师傅的家属一起前往交警部门处理此事。”

目前,当地交警部门正在对肇事车辆展开追查,相关事故原因也在进一步调查中。

佰佰安全网延伸阅读: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要怎么处罚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涉嫌违反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 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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