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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城一醉酒女子溺亡在酒店水池 家属起诉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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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0-31 17:34:11
  • 来源:湖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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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湖城女子和朋友相约在KTV唱歌,醉酒后出门找厕所,第二天被人发现溺亡在隔壁酒店的消防池里。

湖城女子王丽(化名)和朋友相约在KTV唱歌,酒过半巡,王丽出门找厕所,没成想,第二天被人发现溺亡在隔壁酒店的消防池里。

消防池附近没有围栏也没有路灯。王丽家属觉得,酒店存在重大过失,应对王丽的意外过世承担责任。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为此,去年年底,王丽家属将酒店告上法院。

日前,市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决酒店赔偿死者家属39万余元。

女子酒后溺亡在酒店消防池

去年夏天的一天晚上,王丽和朋友相约在湖城一家KTV唱歌喝酒。凌晨12点左右,王丽出门上厕所。

离开包厢的王丽再也没有回来,第二天被人发现意外溺亡在隔壁酒店一楼院子的消防池里。

事故发生时,王丽并非该酒店的工作人员及消费者。警方调查发现,酒店的消防水池位于酒店后院,院内有一大门可进出,酒店大楼也有后门可进入后院。王丽可能就是通过没有上锁的大门进入后院,在找厕所时不幸溺亡。

警方对整个事故进行调查后,确认王丽属意外溺水死亡,且事发前曾大量饮酒。经检测,王丽当时的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2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死者家属起诉酒店防护设施不完善

事发后,王丽的家属发现,酒店消防水池外围种有冬青等树木围绕,但树比较稀疏,有几个明显的出入口,并且岸边没有安装栏杆等相关防护措施,也没有在明显处安装相应的安全提示标语警示牌。事发时,消防池附近的部分路灯还处于损坏状态。

对此,死者家属向酒店提出,酒店消防设施存在疏漏,应该为王丽的过世承担一定的责任。

酒店也承认自己存在过失,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存在分歧。

去年年底,王丽的家属将酒店告上一审法院,要求酒店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91万余元。

法院审理酒店承担40%的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警方调查显示,当时的消防水池从高度和水深来看,确实存在一定的危险性,酒店的防护措施不完善,且案发时岸边部分路灯已损坏,这与王丽的意外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酒店对王丽的意外死亡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王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消防水池的危险性,对自身安全应尽相应的注意义务,且其事发前有大量饮酒的行为,因此王丽对其意外死亡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一审法院判决,王丽自身对其意外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认定60%;酒店应对王丽溺亡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认定40%。

终审判决酒店未尽安保义务

根据一审法院判决,酒店需要承担39万余元。

今年4月,该酒店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酒店承认存在次要责任,但认为赔偿比例认定不当。

市中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为“他人”,并不限于酒店的消费者,王丽虽然不是酒店的消费者,但其进入国际大酒店的管理范围内,酒店应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消防水池属酒店非营业区域,但酒店未采取管理措施,放任他人随意进出,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王丽的意外死亡具有因果关系,酒店应对王丽的死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程度、酒店的过错、王丽的过错等因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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