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佰佰安全网 > 佰佰资讯 > 安全要闻 > 公共安全 > 公共场所 > 正文

中消协:老虎伤人事件消费者违规≠经营者无责


  • 要闻
  • 2016-10-23 17:40:10
  • 来源:新京报
  • 要闻
  • 分享
  • 要闻
  • 0
  • 要闻
  • 2181
  • 要闻
  • 收录
导语: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中消协:老虎伤人事件消费者违规≠经营者无责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3个月后,受伤游客首次向动物园提出赔偿要求,而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则表示自己没有责任,不需要赔偿,即使赔也是出于人道主义补偿。10月2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负责人表示,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根据北京市延庆区委宣传部的消息,造成一死一伤的猛虎伤人事件,是当事游客在自驾车游览猛兽区时私自下车,突遭老虎攻击所致。动物园曾与游客签署《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进入园区的自驾车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

对此,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表示,保障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首要义务,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必须落实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在自驾车游览过程中,可能发生车辆受损、机械故障、游客患病、生理需要等需开门求助的情形,致使消费者暴露在凶猛动物攻击范围内。作为组织开展高度危险游览项目的经营者,仅发放警示说明、签订协议书是不够的,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与危险程度相当的更有效措施,如对车辆加装防护装置、挖掘隔离壕沟、配备自卫工具等。同时应设置救生员,配置麻醉枪等设备。”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即便双方签订了协议,但其中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意外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小编提醒广大朋友,一定要注意身边的安全隐患,小心行事。更多安全知识尽在佰佰安全网


  • 关键词
  • 中消协
  • 老虎伤人
  • 消费者
  • 老虎伤人事件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相关阅读

  • 评论
  • 评论
0人跟帖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维德勒

您还可以输入200

关闭

今日关注

编辑热推

有种猝死专找年轻人!了解这些能救命
第454期  有种猝死专找年轻人!了...

热门排行

佰佰安全网送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