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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子没领证 男子几年后另觅新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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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0-18 10:00:17
  •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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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0月13日,汤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收到法院判决书的李某为自己的无知而后悔不已。

【同居生子没领证】10月13日,汤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收到法院判决书的李某为自己的无知而后悔不已。

同居生子没领证 男子几年后另觅新欢

10月13日,汤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收到法院判决书的李某为自己的无知而后悔不已。

事情还得追溯到2006年5月,当时,家住汤阴某村的女青年李某与邻村男子李某俊相恋,并同居怀孕。女方的家长要求两人先办理结婚登记再举行婚礼,但处于热恋中的两人认为,都已同居怀孕,办理结婚登记与否无所谓,两人于当年10月举办婚礼。同居后,李某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谁知,李某俊在2015年却另觅新欢,李某发现后与其发生争吵,并于2015年8月分居生活。2016年5月,李某俊向法院上诉,要求对两人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进行处理。李某连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一心一意,到头来竟落得无名无分,遂答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同居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对李某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现双方发生矛盾,应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处理,故法院只对双方的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遂只对李某俊所诉的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佰佰安全网延伸阅读:未婚同居是否违法

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如此区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根据“他人”是否有配偶为标准,可以将上述两种非法同居再作区分:前者可以区分为: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后者则可以区分为: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前者中的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可以归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两种分类可以具体类型化为两种: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与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

因此,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以,没有婚姻关系的单身男女未婚同居是没有触犯我国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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