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镇海法院审理了一起蛮特珠的案子:公司收不回货款,却把业务员给告了。
被告是27岁的小张,丽水人,来宁波打拼已有7年,现在一家机械公司做销售。
今年9月,小张收到法院传票,原来的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把他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货款3万元。
庭审时,公司财务主管拿出一张承诺书,上面写着“我承诺负责收回经办业务的货款,到期货款必须收回,未及时收回的货款由我承担。”承诺人签名一栏是小张的名字,签字时间是2014年。
公司财务主管说,小张是2014年来公司工作,负责销售,今年3月辞职。
经审计,小张经办的广东周老板的业务是163万元,但是只收回160万元,还差3万,按照承诺书,公司要求小张补足这3万元。
小张情绪蛮激动:“我跑了几趟广东,最后收回了160万,老板已经同意剩下的3万就算了。”
“当时我入职时,确实签了承诺书,但说实话,也是无奈才签的。我做业务,虽然有提成奖金,但如果货款收不回来,提成奖金赔完了都不够。”
小张认为承诺书当中的内容是“霸王条款”,不公平,不同意赔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将其在日常经营中存在的正常商业风险,约定由员工小张承担,违背了公平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的情形,承诺书无效。公司根据承诺书要求小张承担“货款无法收回”的商业风险,缺乏法律依据。
镇海法院法官找到了起诉的公司老板,向他解读了法律相关规定,同时指出,如果经营风险可转嫁给员工,无论客户拒绝支付或关门倒闭,公司即使挣不到客户利润,也可以赚员工的钱,明显不合理。
该公司老板也认识到了承诺书存在的问题,说出了起诉员工的另一个原因。
“当初签订承诺书并不是要员工真地赔货款,而是防止员工与收货方私自串通侵害公司利益,同时也敦促员工积极去收货款。小张离职时说回丽水结婚和工作,没想到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上班,我一时气不过,就起诉了。”
最终,公司老板撤回了对小张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