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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未满16周岁不能独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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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9-20 09:59:22
  • 来源:长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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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吉林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其中重点提到,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经常看望留守儿童,对于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A总体要求

2020年确保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意见》要求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到2020年,确保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B任务明确

未满16周岁

不能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

《意见》提出,父母要依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增强作为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外出务工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代为监护照料,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生活。对于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建立详实完备的

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

落实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班子成员包保责任制,切实加强与农村留守儿童的日常联系,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切实履行民政部门的

牵头组织职责

民政部门要及时关注和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引导群团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深入村庄、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

确保农村留守儿童

不因贫困而失学

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

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管理,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

让留守儿童健康安全地

度过青春期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关爱服务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C救助保护机制

疑似遭受侵害

监护人第一时间报案

明确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和人员,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保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接留守儿童受侵害报案

第一时间出警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

对留守儿童生存状况等

进行调查评估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县级民政、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建立评估档案,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之不管

将追责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D源头治理

积极推动农民工市民化

和子女就地入学

《意见》提出,结合加快推进城镇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支持和帮助农民工带着子女举家进城定居,使农民工在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等方面提供帮助。要积极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子女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进程,落实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农民工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引导扶持农民工

返乡创业就业

结合推进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战略,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建设,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积极研究制定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金融、财政等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返乡农民工项目、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开展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强化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


  • 关键词
  • 留守儿童
  • 家庭暴力
  • 关爱留守儿童
  • 留守儿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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