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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多次进京非访获刑2年 对赃款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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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9-09 11:17:25
  • 来源: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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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3年起,安康一女子以警方对其行政拘留处罚错误为由,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劝返后又多次以上访损失为由共索赔5000元。

2013年起,安康一女子以警方对其行政拘留处罚错误为由,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劝返后又多次以上访损失为由共索赔5000元。日前,安康市汉滨区首例因进京“非访”获刑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女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对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2013年3月,1963年出生的汉滨区五里镇女子周某某因琐事与村民打架,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以涉嫌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拘留期满后,周某某以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对其行政拘留处罚错误为由,自2013年8月起多次到中、省、市、区上访。其中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周某某在天安门、中南海等重要地区非正常上访4次,被公安机关训诫。

汉滨区五里镇政府接访人员在对周某某劝返时,周某某又以花费乘车费、食宿费向接访人员多次索要上访损失共计5000元。周某某还以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对其行政拘留错误为由,在上访期间向接访人员口头提出让该局向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公安汉滨分局未满足其要求。2014年11月6日周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汉滨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5月,周某某的丈夫向五里镇干部退还2000元。

汉滨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在信访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重点地区非正常上访,挑衅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并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且在非访过程中不服从劝访安排,以不给钱不返回等手段相要挟索要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原标题为《4次进京“非访”汉滨区女子获刑两年》)

佰佰安全网延伸阅读:

上访,是群众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也是上层政府了解民意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包括中国在内许多国家的表达形式。

百姓上访流程

上访人

初访受理单位:镇、街道、上访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访问题发生地的党委、政府及其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职能部门。

初访处理完毕后,初访受理单位应在5日内向上访人出具《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

初访受理

1、上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办理单位要至少协调处理三次以上,方可出具《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

2、上访人可自收到《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初访受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申请复查处理或信访听证。

复查结束后,复查受理单位应在10日内向上访人出具《信访问题复查意见书》,并送达初访受理单位。

复查受理单位:初访受理单位的上一级主管理部门或职能部门。

复查受理

1、上访人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办理单位要至少协调处理三次以上或召开信访听证会后,方可出具《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

2、上访人可自收到《信访问题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申请复核处理或信访听证。

复核结束后,复核受理单位原则上应在15日内向上访人出具《信访问题复核意见书》并送达复查受理单位,由复查受理单位告知上访人并负责落实复核意见。

复核受理

复核受理单位:复查受理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上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想了解更多劳动安全事件请关注佰佰安全网!


  • 关键词
  • 寻衅滋事
  • 进京上访
  • 非法上访
  • 上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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