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丈夫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为将房产过户给两个儿子,赵女士只好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宣告丈夫赵某死亡。为了维护相关利害人的权益,榆阳区法院经审理和查明后,8月8日依法作出判决,宣告赵某死亡。
男子出走6年无音讯
据赵女士诉称,其丈夫赵某在2010年12月30日离家出走。当天中午她叫赵某陪自己出去买衣服,赵某推辞未去。当她回家后发现丈夫不在,但手机、钥匙都留在家中。中午1时许,赵某用公用电话打给赵女士,称自己在榆阳区长城北路附近,然后就挂掉了电话,之后一直未能取得联系。
后来赵女士找到赵某曾打公用电话的商店,老板称当时确实有男子打过电话,相貌和赵女士描述的赵某相似,但其打完电话就离开了,具体去哪里也不清楚。
之后赵女士多方寻找,并向当地公安局报了案,但至今一直没有音讯。为了顺利将赵某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两个儿子,赵女士只好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赵某死亡。
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
经法院查明,赵某与申请人赵女士为夫妻关系,2010年12月30日赵某突然离家出走,失踪至今,下落不明,该事实有公安局的证明以及赵女士及赵某儿子的陈述可以佐证,情况属实。赵某家人多方寻找并在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仍无消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榆阳区法院于2015年7月7日在报纸媒体发出寻找赵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但公告期届满以后,赵某依然下落不明。
榆阳区法院认为,赵某未查明原因忽然离家未归,失踪至今,下落不明长达6年,且失踪蹊跷,不能排除其已死亡。据此,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该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判决,宣告赵某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一旦“亡者归来” 民事权利随之恢复
有法官介绍,宣告公民死亡,是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失踪人作出的死亡推定,并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如果宣告死亡的人又返回家园,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新判决生效后,被宣告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随之恢复。
同时,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物,原物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或者原物受损的,应给予适当的补偿。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原配偶在该公民被宣告死亡期间,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原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及再婚后其配偶又死亡的,其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