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博爱县公安局获悉,该局刑侦大队经过缜密侦查,摸排走访,成功打掉一个利用假银元冒充文物银元实施诈骗的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涉案金额近50000元。
2016年5月13日16时许,贺某报警称:4月29日,其经中间人介绍,在博爱县以47000元的价格,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购买了157枚文物银元,后经过鉴定,发现所购银元是假的,只是一般的仿古银元,才发现被骗上当。
接报后,侦查员随即立案展开侦查:确定许良镇的冯某就是介绍贺某买银元的中间人。经讯问,冯某如实供述了伙同靳某、裴某等人,其以中间人身份介绍贺某购买靳某等人提供的假冒文物银元的犯罪事实。同日,侦查员将靳某、裴某抓获归案。经讯问,靳某、裴某如实供述了伙同冯某利用假冒文物银元诈骗贺某47000元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冯某、靳某、裴某三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盗窃文物 法规解析: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