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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充当肾贩子组织换肾致人死亡 获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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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8 18:21:36
  •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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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80后小伙崔某在百货公司门前充当肾贩子,张罗两名张姓男子的换肾事宜,不料受体方却在肾脏移植手术中突发死亡。

80后小伙崔某在百货公司门前充当肾贩子,张罗两名张姓男子的换肾事宜,不料受体方却在肾脏移植手术中突发死亡。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崔某因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获刑3年半。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6月间,崔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海淀区永定路西点百货门前等地,组织18岁的小张同45岁的老张见面,双方约定由小张出卖肾脏1枚,老张向崔某支付42万元用以购买肾脏及手术、中介等费用,崔某再向小张支付4万元购买肾脏。

2015年6月19日,崔某带领受供双方前往山东临沂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意外的是,手术中,老张因肺水肿继发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事发后,崔某将42万元退还给老张家属。

据《京华时报》报道称,老张接受换肾手术的地方非常简陋,在一栋二层小楼内,只有一名50多岁的女护士负责输液打针,两名医生负责换肾。当日夜里12时许,老张被推进手术室,次日凌晨3时许死亡。

2015年6月20日,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海淀检方认为,崔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法庭上,崔某的辩护人认为,崔某不是犯罪团伙的核心人物,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参照适用从犯处罚;被告人真诚悔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海淀法院认为,崔某伙同他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应予惩处。针对辩护人发表的对被告人应参照从犯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指出,小张向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是在崔某的介绍、转移、安排下完成的,其对本案的发生起到了主要的组织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且不宜适用缓刑。

法院同时指出,鉴于崔某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崔某被以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罚金3万。

佰佰安全网 法规解析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鉴于涉及人体器官犯罪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已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规定了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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