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了么”外卖送餐员张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将学生小赵撞伤,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饿了么”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小赵各项损失15.7万余元。
今天上午,海淀法院法官向记者介绍了案情。小赵诉称,2016年4月16日中午12时左右,他刚从高考辅导班下课,由北向南往家走,在行走至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学院路时,被一外卖送餐的电动车从后方撞倒。经法医鉴定,小赵右侧胫腓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电动自行车的司机张先生负全责。
经查,张先生当时正在为“饿了么”外卖送餐。“饿了么”由上海拉扎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饿了么”公司)经营。因此,小赵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先生、“饿了么”公司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14.48万元。
法庭上,“饿了么”公司代理人称,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司机张先生事故时为公司员工,事故时司机张先生正在从事外卖送餐中,认可司机张先生事故时的职务行为。公司为小赵前期垫付了3万元费用。
法院认为, 交通事故 责任者应当按照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次事故张先生负全部责任,
张先生作为公司员工,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判决“饿了么”公司赔偿小赵15.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