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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职后朋友圈发不当言论 被判登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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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3 09:42:52
  •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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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将个人相关言论在“朋友圈”发布,是当前年轻人十分热衷的表达方式,殊不知这样的举动也可能惹上官司。

因互联网的发展壮大,在其网上发布不当言论难免会被追究刑责,危害 网络安全。将个人相关言论在“朋友圈”发布,是当前年轻人十分热衷的表达方式,殊不知这样的举动也可能惹上官司。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前员工陈某就是一例。记者8月2日从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获悉,该装饰公司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被判败诉。

2015年6月,80后女孩陈某进入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设计部经理,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期一年。但2015年12月,陈某因与该装饰公司在工作中发生矛盾而离职,并写了一份火药味十足的《辞职报告》,内容包括“公司七宗罪”“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等等一些词句。此后,陈某将这份辞职报告发到自己的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

公司曾电话要求陈某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但陈某没有理睬,继续发布了一些针对该公司的侮辱性语言。为此,该装饰公司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朋友圈成员达100余人,已具备影响较大、传播速度较快的相应规模,其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前述内容的行为,会致使公司名誉及名誉感均受到损害。法院近日判令,陈某立即停止对该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本地权威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该装饰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鉴于该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确实因为陈某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害数额,因此对要求陈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佰佰安全网提醒:在发现他人通过互联网传播诬陷、诽谤或者擅自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后,受害人应当及时保存侵权证据(例如网页截屏等),同时要求侵权人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更正、发布声明澄清事实,也可要求相关网站、论坛运营人删除发帖内容。如果确实对被侵权人造成较大的影响,则被侵权人则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要求侵权人停止诽谤、诬陷行为,公开致歉,在有较大范围的公众媒体、报刊上发表声明、赔偿精神损失等。另外,被侵权人可以考虑通过提起自诉的方式,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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