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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漂尸黄河 不久前向女孩发骚扰信息遭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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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28 14:07:19
  • 来源: 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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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听到自己妹妹史花被人短信骚扰,哥哥史利随后约朋友殴打发短信者,未料对方在17天后却漂尸黄河,7月27日,兰州中院就该案作出判决,根据相关鉴定结果认定被打男子死前构成轻伤一级,作案的4人构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史利、同案人王大荣、张波有期徒刑3年,判处史花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男子漂尸黄河 不久前向女孩发骚扰信息遭殴打

制图/武亚新

听到自己妹妹史花被人短信骚扰,哥哥史利随后约朋友殴打发短信者,未料对方在17天后却漂尸黄河。7月27日,兰州中院就该案作出判决,根据相关鉴定结果认定被打男子死前构成轻伤一级,作案的4人构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史利、同案人王大荣、张波有期徒刑3年,判处史花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但因史利此前还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案件回放:为妹妹出气 哥哥纠众打人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9日下午,史利、王大荣、史花等人与被害人石头在兰州市城关区西关什字附近一家KTV吃饭、娱乐期间,史花以石头经常向其发送暧昧短信等为由,要求其兄史利教训石头。当晚10时许散席后,王大荣在史利的授意下乘坐出租车将石头先行带至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路原中立桥桥北临黄河一空地处,随后史利、史花等人乘坐出租车纠集被告人张波赶至现场。史利训斥石头,并与王大荣、张波对石头进行殴打,后发觉石头抱头不动时,以将其抛入黄河等相要挟,逼迫被害人石头自行离开,被害人石头即在现场附近奔跑,史利、王大荣等人随后离开现场。被害人石头自此失踪,直至同年4月15日在现场下游的城关区新港城黄河岸边发现其尸体。经法医鉴定,石头硬膜下出血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存在,其生前损伤属轻伤一级。

批捕嫌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一波三折

2009 年4月21日,史利等4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城关公安分局刑拘。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除史利又因犯罪被判刑外,剩余3人无违法犯罪记录。2009年5 月,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史利于2012年6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3年8月,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对涉案4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再次提请批捕,案件又被移交至兰州市检察院。2014年10月16日,兰州中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案件。此后,该案又被补充证据。

法院判决:死者被打构成轻伤,死因难以准确认定

7 月27日,兰州中院审理认为,史利、王大荣、张波、史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第二日被害人石头生前所在学校老师发现其下落不明,石头自此失踪,其尸体至十余天后在黄河岸边被发现,史利等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石头被殴打后仍在现场附近奔跑等情节,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石头被殴打后至落水前的行踪,亦无法证明被害人具体落水时间、地点、原因及死亡时间,鉴于目前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水平,对被害人确切死因难以准确认定,无充分证据证明史利等人的伤害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原因。

此外,法医鉴定,认定死者生前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的损伤程度,被害人生前所受损伤的危害结果(轻伤)与史利等人的伤害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张波虽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结合其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及本案实际情况,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史花虽提出殴打被害人,但未具体实施加害行为,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其中,史利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前,应依法数罪并罚。4人的故意伤害共同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其中由史利承担经济损失的50%,王大荣、张波分别承担20%;史花承担10%,同时4人对上述赔偿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因4人故意伤害石头并致其轻伤,造成被害人亲属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000元。在案件审理期间,史花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000元。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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