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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杀扬子鳄三嫌犯被立案侦查 并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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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27 11:51:25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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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芜湖县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扬子鳄的三名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刘某、王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经安徽省芜湖县检察院监督移送,7月18日,芜湖县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扬子鳄的三名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刘某、王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这也是该县办理的首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案件。

据了解,芜湖县花桥镇鳄鱼湖农庄将90余条扬子鳄圈养在39亩的沼泽地里。今年6月20日芜湖县进入主汛期后,该农庄对扬子鳄圈养池塘进行了加固防护。7月2日夜间,洪水涨势凶猛,淹没了扬子鳄池塘加固的铁丝网,致使该养殖场扬子鳄池塘被洪水漫过,几十条鳄鱼全部逃逸。

事发后,该农庄立即向当地花桥镇政府报告,并安排20多位同事全力搜捕,但没有发现扬子鳄的踪迹。此后,芜湖县旅游局发布通知,要求尽快核查鳄鱼数量,在农庄附近竖立安全提示牌等,提醒附近居民注意,避免鳄鱼伤人。

7月6日,一段几十秒的宰杀扬子鳄的视频在芜湖县微信朋友圈中快速传播,对社会公共安全影响恶劣。7月13日,芜湖县林业局根据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芜湖县检察院、县公安局通报了此起案件线索。芜湖县检察院接报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侦查监督部门干警提前介入,就视频中宰杀扬子鳄的线索的案件定性、调查取证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鉴于相关人员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芜湖县检察院遂要求该县林业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芜湖县公安、检察、林业三家单位形成合力,加大工作力度。公安机关经调查,于7月18日以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对魏某某、刘某、王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经查,魏某某、刘某、王某分别来自芜湖县花桥镇、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另外涉案的蔡某某、梁某某两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法规解析:《刑法》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关键词
  • 扬子鳄
  • 野生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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