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工厂上班时间太长,遂在同事们下班后,用打火机点燃工厂车间的塑料材料,致使工厂大量材料被烧毁,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近日,经福清检察院提起公诉,福清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佰佰安全网带你了解详细内容。
被告人李某在福清一塑胶公司上班,因为不满该公司经常拖欠其工资,并且认为工作时间太长,遂产生了通过放火烧毁车间来发泄的想法。2015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同事们下班离开工厂后,带着打火机到公司存放半成品材料的车间内,点燃车间内的塑料制鞋材料,随后因害怕被人发现马上逃离现场。然而,火势蔓延造成车间大量的塑料制鞋材料等物被烧毁及损坏,在大火燃烧的过程中,员工刘某发现了火情随即组织人员将火扑灭。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工厂大量财物受损。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烧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9728元。事后,公司管理人员通过监控视频锁定了这次火灾系被告人李某所为。次日,被告人李某在工厂内被员工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放火焚烧厂房,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使他人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