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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花1550元买游戏点券 家长要求退款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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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11 11:59:08
  • 来源:温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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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瑞安的郑先生向瑞安市市场监管局马屿所投诉,称儿子在当地某电脑店购买了1550元的游戏点券,他发现后向商家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互联网时代,给现代人生活带来了诸多意想不到的便利。然而对很多家长而言,学生触网过早接触和痴迷网络,是一件很头疼的事情。给学生安全心理健康都会造成方方面面的影响。

“看着孩子拿这么多钱来买游戏点券,店家竟然不制止。”近日,瑞安的郑先生向瑞安市市场监管局马屿所投诉,称儿子在当地某电脑店购买了1550元的游戏点券,他发现后向商家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郑先生的儿子小郑今年12岁,是名小学生,非常热衷于网络游戏。

不久前,小郑私自从家中拿走了2000元现金,到该电脑店购买了价值1550元的游戏点券,郑先生发现后立刻找到该电脑店。郑先生认为在家长不在身边的情况下,店家不应该将如此高额的游戏点券销售给一个未成年,要求商家全额退款。但该店电脑店老板以无强制购买行为,游戏点卡充值后无法兑换成现金、无法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

无奈之下,郑先生只能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后,瑞安市市场监管局马屿所执法人员立即向双方了解情况,确认郑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规定,未成年人在未经得家长的同意和陪同下擅自购买金额较大的商品,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该视为无效。同时,《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另一方”。由此,执法人员认为,小郑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关系是无效的,商家应该退款。

在调解过程中,郑先生表示自己对孩子存在监管不力,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经调解,该电脑店老板同意退还郑先生500元现金,双方表示满意。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监护人)应对儿童进行正确消费观教育,不要给过多零花钱,不把钱财放在儿童易取之处。经营者则应留意观察消费者身份,如遇未成年人或其他“特殊”消费者,应谨慎出售商品或进行消费服务。如遭遇未成年人购物纠纷,家长(监护人)、经营者均不得伤害儿童身心健康,家长应尽量保留凭证及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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