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大庆市高中生张某因和女友发生口角在路边争吵,并且张某还打了女友。从此经过的60多岁的佟某看了张某几眼,并说了几句话,张某一脚将佟某的左腿下肢踢成粉碎性骨折。事发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告人张某的父母赔偿佟某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而张某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现年17岁,是大庆市某高中的一名学生。张某喜欢上了同校的女生马某,经过一段时间疯狂的追求,终于打动了马某的心。不久之后,马某发现张某缺点太多,而且还向别的女孩子示好,便向张某提出分手,但遭到了他的坚决回决。
2015年7月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来到马某家附近,要求与她见面。马某独自下楼与被告人见了面,后言语不合发生口角,张某一气之下殴打了马某。
这时,六十多岁的佟某途经此处,他回头瞅了张某一眼,显示出不理解。这一表情被张某发现,张某说:“你瞅啥?你再瞅一眼我就揍你!”佟某又瞅了一眼,还说了几句话。张某趁佟某不注意,上前飞起一脚,将佟某左腿下肢踢成粉碎性骨折。事发后,旁观者拨打了110,张某看到老人疼痛后,便不知所措,留在了事发现场。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佟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告人张某的父母赔偿了被害人佟某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明知围观群众报警而未离开现场,在对其询问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父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近日,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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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