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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排洪渠挖出一女尸 警方用耳坠找到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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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07 20:16:09
  • 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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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6年5月15日17时30分,安宁公安分局接到报案,称有建筑工人在沙井驿国资29佳园东开挖排洪渠时,发现一具尸体,尸体从头到脚分别用塑料袋、被套、编织袋包裹捆扎,已高度腐烂,无法辨认。

(原标题:兰州安宁一米粉店老板杀害女店员抛尸,警方通过耳坠找到线索)

开挖排洪渠挖出一女尸 警方用耳坠找到线索

刘某某被从咸阳押解回兰州。

安宁一处排洪渠施工时,工人挖出一具女尸,尸体从头到脚分别用塑料袋、被套、编织袋包裹捆扎,已高度腐烂,无法辨认。这是近年来我市发生的侦破难度极大的一起恶性刑事案。经过一个多月大海捞针般的工作,案件得以成功告破。近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警方从陕西省咸阳市押解返回兰州。目前,刘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案发

开挖排洪渠挖出一女尸

2016年5月15日17时30分,安宁公安分局接到报案,称有建筑工人在沙井驿国资29佳园东开挖排洪渠时,发现一具尸体。经勘查现场及调查走访,警方了解到,工人在排洪渠开着挖掘机施工时,挖出了这具尸体,之后运输土方的车辆将尸体连同土石一起运到距离现场约100米处,倒入附近六和塔边的积水沟内。经初步检验,尸体为女性,从头到脚分别用塑料袋、被套、编织袋包裹捆扎,已高度腐烂,无法辨认。警方初步判定此案系故意杀人案件。

“5·15故意杀人案”是近年来我市发生的侦破难度极大的一起恶性刑事案。原因有四:一是现场破坏严重,嫌疑人抛尸掩埋的部位从2015年底开始修整排洪沟,地理地貌变动很大,原始现场遭到完全破坏。二是尸源不明,除了衣物、耳环、包裹物外,没有任何可证明死者身份的物品。三是由于环境、气候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尸体已高度腐烂,死者死亡时间难以确定。四是尸体全身多处存在不同程度的损伤,致死原因难以确定。

排查

警方大海捞针终于找到线索

随后,安宁公安分局迅速成立了专案组。为尽快查明死者死因及死亡时间,市局、分局数次组织相关人员对尸体进行了反复勘验,甚至对现场的土进行了细筛,以发现留存的物证。专案组还专门聘请北京、山西等专家对尸体再次进行勘验、会诊,分析推断死者死亡时间、原因、身份,刻画犯罪嫌疑人特点,以期获得有价值的线索、信息。

专案组民警经过对案发现场反复、细致的勘验,初步确定嫌疑人应对辖区比较熟悉,可能有经营餐饮、食品加工与废品收购的从业特征。同时,专案组重点针对尸体耳朵上戴的耳坠、包裹尸体的塑料袋、编织袋、被套的产地、用途、残留痕迹等,派员赶赴深圳、河南等地调查,初步查明了塑料袋包装系洛阳三金生产的装蔬菜的专用袋,耳坠为深圳生产的银世汇耳坠,且在兰州只进货3对,一对卖往山西,有两对卖至兰州市西固区,大大缩小了排查范围。

突破

老妇人行为可疑儿子有重大嫌疑

6 月初,专案组民警在入户排查中发现,沙井驿辖区河湾村一出租房屋内暂住的一名从事废品收购的河南籍老妇人在回答民警提问时神情紧张、含糊其辞。问及其儿子、儿媳情况时,老妇人避而不谈,并极力阻止孙子回答民警提问。更为可疑的是,在民警走访后,老妇人一家就躲避起来,连续几天不见踪影。社区民警深入调查发现,自2015年11月至今,老妇人一家3次变换暂住地,而且不如实提供家庭成员信息。社区民警通过对该户成员动向、房东及家中其他细微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获悉到老妇人有一个儿子刘某某,此前在西固区经营一家过桥米线店,种种迹象表明刘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交待

口角纠纷店老板杀害女店员抛尸

专案组立即进行全力排查,很快查明了刘某某在2015年11月份前与一孟姓女子有频繁接触,而在11月之后两人突然中断了联系,并查明了孟姓女子的姓名和暂住在西固区的重要信息。随后,民警在西固找到了孟某某家人,经生物检材医学鉴定死者确为孟某某,并查证落实孟某某此前正是在老妇人的儿子刘某某所经营的云南过桥米线店打工。在市局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专案组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可能居住在陕西省咸阳市,于是派人连夜赶赴咸阳。6月18日凌晨2时许,在市局相关部门和咸阳警方的协助下,专案组民警在咸阳市秦都区茂陵镇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经突审,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如实交待了其因口角纠纷故意杀害受害人孟某某并抛尸的犯罪事实。6月19日下午,罪嫌疑人刘某某被从陕西省咸阳市押解返回兰州。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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