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为发泄情绪找刺激 夜间用刀划女性后背
7月4日下午,一则成都女子被陌生男子划伤背部的微博引起网民关注。该微博称,7月1日晚,女子与朋友在成都龙泉逛街时,被一陌生男子从背上划了一刀,伤口长达32厘米,伤情十分严重。记者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现已被龙泉警方抓获,据其交代,犯罪动机竟然是为了找刺激。
据龙泉警方官方微博消息,7月1日下午受伤的这名女子不是个案,今年6月27日22时许、30日23时许、7月1日21时许,龙泉警方先后接到3起故意伤害案警情,均为女性夜间行走时遭遇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从身后用锐器划伤后背,作案手法相似。接报后,警方迅速开展案侦工作,通过串并案件,于7月2日 12时许将犯罪嫌疑人,31岁的成都本地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查获作案工具折叠刀及淫秽物品、女性衣物。经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交代其因心情不好,为了发泄情绪、寻找刺激,实施作案。警方已于7月2日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