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1日上午课间,在新城区某小学上学的诚诚(化名)在教学楼楼道中被一学生从后面推倒,致原告上腭两颗门牙断裂。事发后,学校的保健老师及时进行了初步的处理,并联系原告的家长,将诚诚带到医院进行救治。诚诚的家长为给诚诚治病共支付医疗费6260元。由于学校为自己单位购买了校方责任险,故在诚诚受伤后,学校根据其所购买的保险,从保险公司领取理赔款4357.5元,于2015年4月24日全部支付给诚诚的家长。
由于诚诚受伤地点附近的摄像头损坏,导致无法找到推倒诚诚的学生。因此,诚诚的家长认为学校应对诚诚的受伤付全部责任。于是,诚诚的家长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校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50660元。
近日,新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诚诚在发生意外受进行了安全教育,故应该对诚诚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具体情况,酌情确认被告应承担原告20%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于学校已经给诚诚家长支付了4000多元,该数额超过损伤时系在被告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在楼道中被其他学生推倒受伤,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学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尽到了一定的教育管理责任,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该事故发生前对学生失比例的20%,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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