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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审:随意放生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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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28 14:20:36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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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年来,一些地方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危害生态环境。此次提交审议的三审稿中,对动物放生的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在京举行,此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较此前的二审稿,在“野生动物放生”等方面新增了一些规定。

随意放生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危害或担责

近年来,一些地方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危害生态环境。此次提交审议的三审稿中,对动物放生的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

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针对单位和个人放生野生动物增多的情况,草案第三十八条新增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此外,草案指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符合“防疫要求”

此前的修订草案中,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检测作了相应规定,但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检疫环节还存在监管空白。

此次三审稿中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符合“防疫要求”,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此外,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应向社会公开

在此次提交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新增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以及有关批准文件等发放情况。

《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仅于2004年对单项条款做过一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十次会议两次审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的是第三次审议。

此前,首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内容;明确要求定期评估、调整和公布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明确规定违法经营利用、食用及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将追究刑事责任。


  • 关键词
  • 野生动物保护
  • 放生
  •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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