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济南中建母女被杀案庭审直击:手段残忍,刀刀致命)
犯罪嫌疑人
6月23日上午7时左右,被黑云笼罩着的济南显得格外压抑。一小时后,阴沉如同傍晚的天空突降大雨。23日上午9时30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两位愁容不散的男人不得不坐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位置上,表面极力克制,内心早已如疾风骤雨。
他们一个是被害人的父亲、爷爷,另一个是被害人的丈夫、爸爸。而坐在被告席上的,是他们曾经的“邻居”孙某。他们没有想到,这个比陌生人关系还要更近一些的“邻居”能对自己 的至亲痛下杀手。
这就是震惊济南的“1·8”中建文化城母女被杀案。
案发
残忍杀害母婴,刀刀致命
2016年1月8日,济南中建文化城某住宅楼母婴二人身中数十余刀惨死家中。因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备受济南关注,“别给陌生人开门”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
2016年1月11日,案发三天后,警方将逃至北京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抓捕到案,在其租住场所发现了作案工具、作案时所穿衣物以及涉案赃物黑曜石项链、翡翠手镯等,孙某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
此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孙某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于2016年4月18日向济南市人民检 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6 年6月2日,此案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6月23日,嫌犯孙某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金双、代理检察员禚 洪猛出庭支持公诉。和两位公诉人坐在一起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害人的丈夫及其诉讼代理人。庭审之前,坐在旁听席上的受害人的父亲被请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席位中, 坐在女婿后面。
上午9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伴随着门外一阵喧嚣以及金属划过地面的声音,被告人孙某手脚加戴戒具被法警带入法庭。他身着蓝色短袖衫,黑色短裤,蓝底灰色运动鞋,进门后径直走向 被告席,并未向旁听席投来关注的目光。他的眼神透着冷漠与呆滞,站在被告席上,头歪向一边。
过程
连敲了两家门,都没得逞
2016年1月8日,还有一个月就要过年了,有人满心期待,有人蠢蠢欲动。
住在1单元的柏家,是一个幸福的四口之家,夫妻俩相敬如宾、孝顺父母。小女儿降生后,给这个家带来了更多的快乐。而住在2单元的孙家却不太平,孙某从山东某高校法学专业毕业后 ,一直没有固定工作,想“赚大钱”、急功近利、毫无经验的他在生意场上屡屡失败,债台高筑。孙某常常不着家,妻子只身一人带着6岁的孩子,他们住的房子是租的,直到房东上门,丈夫 “买房子”这个体面的谎言才被戳破。两家人本毫不相干,唯一的联系就是住在同一小区,仅一墙之隔。
1月8日之后,孙家厨房套刀中那把最锋利的刀就消失了,它当时已经安静的躺在孙某的棕色皮包中。和刀放在一起的还有一个本子、一袋防尘口罩,这些成为了孙某的“道具”。眼看着 骗父母卖房子所得的几十万元即将挥霍一空,经济拮据的孙某便动起了抢劫的邪念。
1月8日上午9时左右,他背着放有刀的棕色皮包,压低帽子,走进了隔壁单元,坐电梯到达顶层,随机选取住户准备实施他的计划。但连敲了两家的门,都没有得逞,反而还引起了一位住 户的怀疑,孙某只好另寻目标。
电梯来到了28层,孙某以查燃气的借口成功敲开了柏家的门,开门的是毫无防备的女主人王某某。此时孙某的心也在经历着煎熬,他从王某某家中出来后,又以回访、送赠品的名义返回 ,踟蹰的他在楼道里吸了一根烟,然后转头又敲开了门,将王某某捆绑,并用胶带封住嘴,迫使其交出现金300元及黑曜石项链、翡翠手镯。
交出手机卡的王某某乞求孙某能够“放过她”并承诺不报警,劝孙某离开。可做贼心虚的孙某怀疑王某某可能用其他手机打电话报警,掏出随身携带的刀朝王某某多处要害部位猛刺十数 刀,致其当场死亡。
看到了倒在血泊中的妈妈,王某某1岁6个月的女儿柏某某趴在了妈妈身上大哭起来。而此时的孙某早已杀红了眼,提刀刺向了眼前的这个无助的孩子……
被害人家属
所获赔偿全部捐给福利机构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书中对被告人的残忍程度有直观的描述,“两名被害人的受伤部位创口达数十个,且主要分布在身体要害部位,有的创道长约8厘米、10厘米,可谓刀痕斑斑,血染全身 ,现场存有大量血迹,惨不忍睹。”
“这个案件是对人身生命权利的藐视践踏,是对群众生命财产的严重危害,也是让人无比痛心的案件。”下午的庭审中,公诉人禚洪猛指出,生活中,我们会有顺境也会有逆境,这是每 一个人都会经历的事情。遗憾的是,孙某家庭生活出现困难,其本应认真思考、分析造成贫穷的真正原因,通过智慧和合法劳动改变困境,但其极端个人主义恶性膨胀,心存侥幸,置国法于 不顾,铤而走险,最终钻入违法犯罪的死胡同,毁了别人,葬送自己。
法庭也给了被害人家属发言的机会。被害人王某某的父亲难以抑制内心的愤怒,解开上衣扣子冲着被告人喊,“你也朝这里捅!”“我的女儿……我的心肝……”随后,老人失声大哭起 来。
“我们获得的赔偿全部捐给社会福利机构,他们回馈社会的意愿,由家人帮着完成。”受害者的家属选择以这样的方式来告慰母女。
面对被害者家属的指责,孙某目光呆滞显得很麻木。在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多次问他“有什么要讲的吗?”他反复称“我认罪,我服法”,此外并没有陈述任何对自己犯罪的认识,在20余秒的的沉默后,从他口中飘出一句“对不起”,但声音太小,在法官的提醒下他才提高了声调。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