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消费者邹女士碰上了一件烦心事,她一个没注意,一头长发被染成了“彩虹色”。
邹女士是台州人,在义乌一家公司担任总经理秘书,年轻貌美。6月5日,她来到福田街道荷叶塘一家相熟的美发店中染发。“染发嘛,就想改变一下,与自己的气质相符就好啦。”与大多数走进美发店的客人一样,邹女士对于自己想要什么样的“改变”并没有明确的描述。
因为是老顾客,对美发师手艺也很放心,染发的整个过程中邹女士都在低头玩手机。染发烫发的过程结束后,邹女士一看镜子傻眼了,“有棕色,还有粉红色,我实在接受不了!”不但头发成了“彩虹色”,头上还被烫了几个小水泡。邹女士当场要求店家赔偿,店家以发型很适合邹女士为由拒不同意。无奈的邹女士只得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的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市场监管所马上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听完邹女士的陈述,美发店负责人也有委屈:“邹女士是老客了,我们根据以前为她做发型的经验和她的要求,特意为她设计了色彩搭配,最后的效果也不错。还有顾客指名要做和邹女士一样的发型呢!”原来美发店是想利用邹女士来展示自己的手艺,在没有与邹女士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就自作主张为邹女士做了这个造型。
适合不适合,效果好不好,都是主观判断,消费者和美发店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根据规定,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美容美发达到的效果、美容美发后应注意的事项。美容美发达不到约定的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做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市场监管局调解人员指出,由于美发店在为邹女士做造型前未尽到明示效果的义务,根据规定理应为邹女士重做或退还烫染费。
“邹女士,这个发型确实很适合你,重新再染实在可惜。如果你愿意当我们的‘模特’,我们愿意付‘代言费’。”美发店负责人提议道。邹女士考虑再三,接受了美发店负责人的提议。美发店一次性付给邹女士染发费和“代言费”共计1500元,邹女士保留头发色彩和造型一个月,双方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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