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警察街头围捕亡命毒贩 为保护路人不幸中刀
6月13日晚上,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上演了一场惊险的“缉毒巷战”,不同于寻常的是,该次抓捕在夜间进行,亡命毒犯又狡猾地向居民小区和胡同逃窜,使得警察更难进行抓捕。15日记者从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公安局获悉,在最终的搏斗中,长兴县公安局小浦派出所民警在制服一名身高1.85米、持刀拒捕的毒贩时,被其用匕首刺伤。
据了解,受伤的民警是长兴小浦派出所的刑侦副所长周志宏。他从警9年来,曾先后在泗安、雉城、城东等派出所从事刑侦工作,不免要和毒贩、吸毒人员打交道。回忆起那天晚上抓捕毒贩时的情形,他印象深刻。
13日晚上9点,周志宏与长兴公安局禁毒大队的副大队长陆敏、民警厉华和协警,蹲守在新塘路口,等一名毒贩出现。
根据此前掌握的线索,这名毒贩姓王,是安徽颍上人,2015年12月刑满释放后,仍在继续贩毒。
“这个月初,我们对这个犯罪嫌疑人涉及的贩毒案件进行了前期侦查。6月13日上午,我们开始收网行动,一直到下午2点,我们抓捕了王某的关系人和下家共6人。”陆敏介绍,通过对这些人的审讯,警方得知,当天晚上9点左右,王某将出现在东门大桥新塘路口一带。
当晚,身着白色T恤蓝色牛仔裤的王某出现在新塘路口的公交站台,周志宏与厉华先后下车,两人向公交站台走去。当周志宏走到距离王某两三米远的地方时,王某似乎有所察觉便企图逃跑。周志宏与厉华迅速追上去,并向王某亮明了警察身份。
王某并未停下脚步,反而往东跑了一百五十米左右。在追捕过程中,王某从裤袋里掏出一把15厘米长的匕首,一边逃一边威胁道“你们上来啊,我捅死你们。有种,你们上啊,上啊。”
此时,一辆警车恰好经过现场,里面是三位在街上检查网吧的长兴网警大队民警。在得知缉毒警正在抓捕毒贩时,他们也加入到了围捕王某当中来,同时打电话给巡特警寻求支援。
王某最后逃进了新塘路口附近小区的死胡同,此时他已没力气再逃了。但由于王某手中有匕首,且身材高大,比在场几位民警都要壮,单单一个民警不太容易能控制住他。
就在此时,现场周围陆续有几名群众在路过,周志宏担心王某伤及群众,于是果断地突然扑向王某将他死死摁住,其他几名民警顺势冲上前将王某控制,夺下了他手中的匕首。
随后,厉华等民警发现衣服上全是血手印,原来王某在挣扎过程中往周志宏左臂上扎了两刀,有一个刀口大概5厘米长,血都是从周志宏左臂的伤口流出来的。此后,周志宏被送往当地医院疗伤。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说起“缉毒”二字,很多市民可能都会想起香港电影中的镜头。但对缉毒民警来说,实际缉毒工作可不像电影里那么简单。
“贩毒人员知道自己被捕的后果,往往会做亡命挣扎。”长兴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蒋健介绍,缉毒警察面临生死考验是再平常不过了。“就在今年上半年,我们抓捕毒贩时与之发生搏斗,最终造成一名协警骨裂。”
“不少吸毒人员有艾滋病史,抓捕过程中,缉毒民警就怕被这些人咬伤。”一位缉毒民警表示,“毒贩都是亡命之徒,警察抓人的那一刻,当时根本不会想那么多,只想把毒贩绳之以法,很多时候都是事后出一身冷汗。”
另外,缉毒民警的蹲守也与其他警种办案不一样。“毒贩比猴儿都精,稍有点风吹草动,就会惊动他们。所以,我们常常一守就是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小时。”蒋健表示。
而禁毒民警的执着,就是为了少一些破碎的家庭,少一些迷途的年轻人。“现在,孩子们都知道了毒品是魔鬼,千万不能碰。”蒋健说。
佰佰安全网提醒: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贩卖毒品罪处罚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