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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岁女儿拿刀狂桶母亲 因不同意给买贵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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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15 14:22:08
  • 来源: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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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6月13日15时许,孺子路电信大楼二楼手机营业厅内一对母女为买哪一款手机起了争执,“60多岁的母亲说女儿经常丢手机,不要买贵的,就因为老人说了这句话,一名30多岁的女子非常生气,突然从挎包里掏出一把水果刀,向老人腹部捅去。

(原标题:惊 一语不和女儿挥刀连捅母亲4下 勇 危急关头城管协管员助民警夺刀)

 30多岁女儿拿刀狂桶母亲 因不同意给买贵手机

现场

6月13日,南昌两名城管协管员面对一名在闹市区挥刀伤人的女子,勇敢冲上前,将其制服。

当日15时许,孺子路电信大楼二楼手机营业厅内一对母女为买哪一款手机起了争执。

“60多岁的母亲说女儿经常丢手机,不要买贵的。”营业厅内的一名手机销售经理告诉记者,就因为老人说了这句话,一名30多岁的女子非常生气,突然从挎包里掏出一把水果刀,向老人腹部捅去。不少顾客、营业员大惊失色,急忙四处躲避藏身。

“水果刀长约20厘米,这名女子当着我们的面,对老人捅了四下。老人倒在了地上,鲜血直流,我们都吓坏了。”慌乱中,销售经理赶紧扶住老人,帮她捂住伤口,并大声呼救。这时,老人却说:“把她手上的刀抢下来,她是我女儿。”此时,还有鲜血从这名女子手中的水果刀上滴落。

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西湖区分局系马桩中队的协管队员叶兵、梁晨刚当时正在附近巡查市容环境。

“就在营业厅楼下,一名男子突然跑来拦着我们,说有人在营业厅杀人了。”叶兵说,该男子紧张中把他们当成了民警。叶兵让该男子赶紧报警,同时与同事赶往现场。

“到营业厅后,我们看到一名女子左手拿着水果刀,右手拿着一根点燃的香烟,站在柜台边不断地冷笑。在她身边,两个人扶着一名老人靠在柜台旁,老人腹部不断有血流出。”叶兵立即向中队长汇报,在中队长的指示下,叶兵和梁晨刚指引滞留的顾客赶紧从安全地带离开,并对准备进来的人员予以劝阻。

数分钟后,110民警赶到了现场。该女子情绪激动,挥舞着水果刀冲向民警。就在紧急关头,只在现场维持秩序的叶兵拎起一张椅子,将女子卡在四只椅子脚内,一直把她顶到墙角。此时,民警与梁晨刚冲上来,一人抓住女子的一只手,将她牢牢控制。

“当时啥也没想,见她拿刀冲向民警,就摸把椅子冲了上去,完全是下意识的反应。”叶兵告诉记者,事后想想也有点后怕。

14日上午,记者从南昌市第二医院外科病房获悉,经救治,67岁的黄某脱离了生命危险。记者从警方处证实,伤者黄某与持刀行凶的女子黄某某,确属母女关系。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伤害罪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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