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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堪丈夫常年家暴 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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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02 11:22:37
  • 来源: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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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5月初,江东法院作出了全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徐某对申请人张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女子不堪丈夫常年家暴 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今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其中,规定受害人可申请人身保护令。截至昨天,反家暴法实施三个月,江东法院已受理两起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

首张人身保护令效果显著

5月初,江东法院作出了全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徐某对申请人张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2007年婚后,张某常年遭受丈夫徐某的家庭暴力,她曾不堪忍受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民警建议下,张某于今年4月19日向江东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出警记录等证据,请求法院保护其人身安全。

法院在受理了张某的申请后认为,张某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如不采取人身保护措施,受害人有继续受伤害的可能。

于是,4月21日,江东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徐某对申请人张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事后,江东法院进行实地走访,向申请人张某询问安保令实施效果,张某表示安保令效果非常好。法院将对案件持续予以关注中。

第二张保护令已提交申请

距第一张人身保护令发出尚不足一月,近日,江东法院又受理第二起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

当事人金某到江东法院立案大厅导诉台,哭诉其遭受家暴的事实,请求法院保护其人身安全。

据金某陈述,其与丈夫陆某20年前结婚,婚后丈夫一直对她实施家暴。她向立案庭导诉人员出示了被打照片、派出所笔录、病历记录、保证书等证据。因当日再次遭受家暴,金某不堪忍受,在派出所民警的指点下到法院寻求帮助。

5月26日,金某向江东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并办好立案手续。

目前,该案正在民一庭进一步审理中。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并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具体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向法院申请。法院必须受理人身保护令申请,在72小时内要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作出。

佰佰安全网新闻延伸:人身保护令怎样申请?

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3个月至6个月。

“人身保护令”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这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暴受害方的一项尝试,也是人民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参与平安建设举措之一。


  • 关键词
  • 家庭暴力
  • 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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