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庄严的法庭上,千万不要撒谎!否则,后果很严重。日前,因在法庭上说了谎,林小姐欠款还没讨到,作为原告的她却先被法院罚了4万元。
林小姐家住江东,去年年底,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A公司、贾某、丁某民归还借款30万元。庭审中,A公司提出在林小姐汇款当日就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了借款利息、管理费、押金等费用4.95万元,故实际借款金额为25.05万元。
法官遂多次询问林小姐是否存在预扣利息等情形,林小姐均予以否认,并向法庭起誓,如做虚假陈述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A公司当时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证据,江东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随后,A公司提起上诉,并提供了林小姐收取现金的证据,这时林小姐才改口承认。
法院认为,林小姐在一审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庭再三询问下仍然作出虚假陈述,该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故对林小姐做出罚款4万元的决定。
如此在法庭上做出虚假陈述的现象,其实并不少见。尤其在民间借贷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中,尤为常见。仅余姚法院,2016年至今已对6名在法庭上做出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做出罚款的决定。
“这得益于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亮点之一就是细化民事诉讼如何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对民事诉讼活动中虚假陈述、作伪证、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行为予以严厉制裁。这既是给当事人上了一道‘紧箍’,推动诚信诉讼行为,也进一步增强了司法权威。”法官解释,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该类情况普遍发生在被告下落不明或未到庭的情况下,原告为获得更大利益,在法庭陈述时,选择隐瞒相关事实。因此要特别提醒一些案件当事人,发生法律纠纷后不要一味躲避,要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到庭将相关事实陈述清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佰佰安全网 提醒: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对于伪证,法院一般最多只是批评教育或训诫,很少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另外,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所规定的伪证罪只适用于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而不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而且,我国刑法学界对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能否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所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争议较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作伪证的基本上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