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特勤”男子列车上睡姿不雅引怀疑,一查竟是网上通缉犯)
经过核对,男子张某竟然是一名网上通缉犯。
5月16日晚,在泰州开往哈尔滨的列车上,一名身着特勤制服男子在软卧包房内的另类睡姿引起民警的怀疑,经核查发现该男子竟然是一名网上通缉犯。
当晚,由泰州开往哈尔滨的Z156/7次列车从泰州站开出不久,南京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柳高农按照惯例,对每一节车厢进行巡视检查。当检查到列车的软卧包房时,发现一名身着特勤制服的男子袒胸露乳,叉开双腿在沙发上呼呼大睡。男子不雅睡姿引起了柳高农注意,要求男子出示身份证件和车票。但男子支支吾吾称:“都是一个系统的,不用这么严格吧,意思一下就可以了嘛!”
柳高农坚持要求男子出示身份证,可是男子又称自己没有带身份证件,只有一张硬座车票。因为无法确认男子身份,柳高农将男子带至餐车询问。男子坚称是南通某派出所的保安特勤,这次去哈尔滨是帮所里办案,因为走得匆忙没有带证件。柳高农要求其提供派出所联系方式及民警姓名时,男子又辩称执行的是秘密任务,身份不能暴露。
柳高农在男子的随身行李中发现一张其本人的身份证。经过核对,男子张某竟然是一名网上通缉犯。张某今年22岁,南通人,2014年7月,在大连市某商场盗窃大量名贵烟酒被警方上网通缉。
张某交代,他曾在大连某工地从事保安工作,后因嫌待遇低就离职了,但一直保存着特勤制服。案发之后他曾经辗转多地,凭着这身特勤制服蒙混过不少人。
列车到达徐州后,柳高农将张某转交给徐州站派出所。
佰佰安全网提醒:
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罪处罚:
量刑幅度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 3千元以上。盗 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 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 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 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