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刑罚,兴化女子张某三年竟怀孕四次。5月6日,经泰州市检察院下辖的高港区、兴化市两家检察院共同监督,兴化市司法局将张某交付南通女子监狱服刑。
张某,兴化市中堡镇人,2007年11月2日至2011年间,曾因三次吸毒分别被兴化市公安局、海陵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受到过行政拘留后的她不思悔改,反干起了贩卖毒品的勾当。张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后,因怀孕被取保候审。2011年7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张某被兴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在法院判决的前两天,张某又伙同他人在兴化贩卖10克冰毒。没过几天,即2011年7月26日,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发现张某部分犯罪事实对其立案侦查。由于怀孕,张某在监视居住后被取保候审。
2012年5月31日,泰州高港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年。与原判决的有期徒刑9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由于张某怀孕,2012年7月17日,泰州高港区人民法院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6个月。2013年1月29日,因张某正在哺乳期,泰州高港区人民法院对其决定延长暂予监外执行1年。2014年1月23日,张某再次怀孕,泰州高港区人民法院再次决定对其延长暂予监外执行1年,期限至2015年1月22日止。也就是说,从2011年到2014年间,短短的3年,由于张某的四次怀孕,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三次对她作出决定或者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今年4月13日,张某影响执行的条件消失,5月6日被兴化市司法局交付南通女子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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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孕妇不能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其他刑罚,如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 一般情况下对孕妇也不采用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是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