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16时许,正在巡逻的沈北新区城管执法人员在陵园北街的蒲河附近,发现一辆可疑罐车,司机正在往雨水管网倾倒液体,气味刺鼻。
执法人员立即通知蒲河环保分局,蒲河环保分局会同沈北公安分局辽保大队、道义派出所的执法人员一起到达现场。经查该车辆及司机为沈阳盛龙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属,该公司为省环保厅批准的有处置乳化液资质的单位。该车当天从贝卡尔特(沈阳)铜帘线有限公司装载8吨多浓缩乳化液,运往沈阳盛龙物业公司,在陵园北街雨水管网倾倒2.1吨乳化液后,被城管执法人员发现。
目前,公安部门已对罐车司机调查取证,该司机偷排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蒲河环保分局责令沈阳盛龙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排放的浓缩乳化液进行清理,目前乳化液已清理完毕,经现场勘查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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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
[法条链接]犯污染环境罪
量刑七年以下污染环境罪: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危险废物 过三吨可入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被确定“严重污染环境”就可定“污染环境罪”。但对何种情形是“严重污染环境”,当时法律未做细化。为此,2013年6月19日,职能部门又出了“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等罪名入罪标准做了详细规定。细化出14种情形可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为污染环境罪入罪提供量化标准。“苏洪”案起诉受审都是依据该司法解释的相关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