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9年前因琐事杀妻沉尸 凶手丈夫因“传言”被抓获)
古家伦指认现场
警方现场发现人骨
她真的死了,这一次传言成真了。从2014年年底开始,宜宾市江安县五矿镇友龙村流传着一个传言:当地一名失踪九年的妇女梁某不是失踪,而是被人杀害了。经过警方的调查核实,最终证实这个传言是真的,而凶手正是该名妇女的老公古家伦。目前,古家伦因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14年年底,江安县五矿镇派出所接到当地一名群众报案称,自己的姐姐梁某在九年前被她的老公古家伦杀害,依据就是村里的一个传言。民警接到报案后,由于没有证据,并没有轻易立案,但也对传言进行了核实调查。
正当警方的调查核实正在进行时,报案人传来消息,从古家伦家附近的一个水池内挖到了人骨,有可能就是自己的姐姐。警方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经过现场勘察,发现一个用毛毯包裹的椭圆形物体,破损处漏出一具尸骨残骸,经鉴定为人骨,且头部左额有被钝器打击后留下的痕迹。
警方将骸骨收集起来后,随即进行了科学鉴定,最终证实该具骸骨就是失踪的梁某。而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古家伦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对其展开了侦查抓捕工作。
而此刻,古家伦从新疆打来电话,称自己从家人处已经得到了消息,表示自己将从新疆回到家中处理此事。为了防止古家伦有其他打算,江安警方立即和新疆当地警方取得联系,将古家伦控制并带回。
经警方调查审讯,古家伦交代,2005年在孩子出门打工后,夫妻俩也商量一起外出打工,但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气急下,古家伦一棒将妻子打到在地。以为妻子耍赖倒地不起的古家伦并没有理会,一个多小时回家后,发现妻子已经死亡。
害怕被人发现的古家伦左思右想后,将妻子的遗体用毛毯包裹起来,沉入旁边的一个水池,并将其填平。随后,古家伦编造梁某外出打工的谎言。担心被发现的古家伦随后前往新疆打工,并不经常回来。2014年12月9日,梁某的家人从古家伦家旁的蓄水池内,找到了姐姐的骨骼以及部分残缺衣服,最终让梁某沉冤得雪。
2016年3月,被告人古家伦因犯有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