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无罪,庭审后的王根保仍很激动
原标题:听到无罪判决,坐了3年牢的他当庭大哭
遭遇车祸被撞伤,为了赔偿问题,常州金坛农民王根保和家人四次到当地政府门口拉横幅、上访,他被金坛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锒铛入狱……昨天,此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审,省高院宣判王根保无罪。听到判决,64岁的王根保号啕大哭。
就此结果,现代快报“有请律师”项目成员、王根保再审案辩护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张志华认为,刑事案件一审、二审判当事人有罪,到再审阶段,当事人被判无罪,这种情况非常罕见,这是省高院依法公正裁决的表现。迟到的正义,让人欣慰。
案件回顾
车祸后为讨要医疗费, 多次信访无果
事情要从2006年说起。当年12月2日,王根保乘坐弟弟驾驶的电动车与金坛市(现为“金坛区”,下同,编者注)交通工程总公司所属的轿车相撞,王根保头皮挫伤、多处软组织受伤。事发后,金坛市交通工程总公司就王根保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同月13日,金坛市人民医院在对王根保做核磁共振检查时发生意外,王根保左侧神经受损,为此他继续在该院治疗,直到2007年11月出院。
王根保称,由于肇事方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他于2007年11月份向金坛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损失,被法院驳回。事后他多次找交通局主张医疗费用没有成功,只好到金坛市信访局反映情况,当时信访局称帮助解决协调,并给出具体方案,方案之一是“在做医学鉴定之前,协调医院继续治疗,继续用药”,但王根保去医院,被告知并未接到通知,拒绝给他挂水。此后,王根保又多次找信访局,但未协调成功。
4次到政府门口讨说法,被立案侦查
为了维权,王根保选择到金坛市政府门口,希望市领导出面协调。据金坛法院(2008)坛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中称,经查明,2007年12月28日上午,王根保与妻子袁某、姐姐王某带着长红布条及长柄雨伞到金坛市政府西大门,三人轮流用红布条拦在门口,不让车辆及人员进出。王根保用雨伞尖戳、捣执勤的民警,并将一名民警的左手手背抓破。另外,2008年1月4日上午,王根保与袁某、王某再次到金坛市政府,在1号办公楼,欲强行闯入楼上办公室,执勤民警阻拦,王根保将执勤民警颈部抓破,将一保安右手咬破。
判决书中称,2008年1月7日上午,王根保与袁某等人携带稻草、被子、痰盂等到金坛市政府西大门,阻止车辆进出。2008年1月9日上午,王根保与袁某、王某到金坛市交通局,滞留在该局会议室,致使该局原定下午1点半召开的会议无法举行,之后王根保等人被警方带离现场。
2008年1月9日,金坛市公安局对王根保等人先后4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立案侦查。后王根保被提起公诉。
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获刑入狱
昨天,记者看到了金坛法院(2008)坛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称,王根保为了达到迫使市政府及交通局向金坛市交通工程总公司进行干预、以实现其向该公司索要所谓的经济损失的目的,先后4次纠集妻子袁某、姐姐王某等人到金坛市政府及金坛市交通局,拦在政府大门,拦阻车辆、人员进出;强行冲闯政府办公楼,强占办公场所;对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及保安进行辱骂、殴打,致使国家机关的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对于这些事实,王根保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
判决书称,王根保纠集多人多次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系首要分子。法院判王根保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9日。
王根保不服判决,上诉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7月3日,常州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再审
改判无罪,当事人拟申请国家赔偿
2008年7月22日,王根保拒绝在常州中院宣判笔录上签字。不过,王根保仍然入狱服刑。2011年,王根保获假释。
2014年3月,王根保向常州中院递交申诉状,同年4月,常州中院对王根保申诉同意立案,但同年9月,常州中院驳回王根保申诉。2014年9月,王根保向江苏省高院提起申诉。2015年11月,省高院发出《再审决定书》。
昨天上午,王根保再审一案在江苏省高院开审。经过庭审,省高院最终宣布王根保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名不成立。听到这一判决,王根保当庭号啕大哭,这位不善言辞的农民说不出话来。王根保的儿子感慨地说:“为了这一判决,我们等了8年多。”
王根保坐牢3年多,如今省高院判他无罪。王根保及辩护律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下一步拿到判决书后,他们将依法提出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就王根保来说,他从被拘留到假释,一共是3年零10天,应该按2015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这些天数计算。
昨天,王根保的辩护律师唐小进告诉记者,去年他曾为王根保做过计算,按当时的标准,他计算出的数字是20多万,这其中已经包括了精神赔偿部分。今年的标准应该比这个数字略高一点。如果按现在计算,粗略算下来,王根保可申请国家赔偿30万元左右。
有请律师
无罪判决是公正的表现
就王根保一案被改判,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华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省高院合议庭在评议后,采纳了他们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认定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张志华表示,原审法院认定“王根保纠集多人,系首要分子”,属于事实错误。首要分子必须是在聚众犯罪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王根保一案中,他只是与家人一起到政府机关,家人陪同的目的,一方面是王根保身体不好,方便照应,另一方面是王根保是文盲,不善于表达,一起去可以帮着清楚地表达意思。
张志华认为,王根保并没有“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事实。全案证据中没有一位市政府工作人员证明其工作受到了影响。
王根保等人拉红布条的目的是为了引起领导注意,并没有诋毁政府的意图,如果政府对此事以刑事手段予以打击,才真正影响了其权威。另外,王根保主观上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他去市政府之前,已经多次到交通局协商未果,并通过正常途径到信访局反映情况。实际上他已经穷尽了多种救济途径,最后没办法才到政府机关,目的是请政府帮助协调解决问题。
张志华感慨地说,刑事案件一审、二审判当事人有罪,到了再审阶段,当事人被判无罪,这种情况非常罕见,这是省高院依法公正裁决的表现,对当事人来说,正义来之不易,但毕竟等到了。
佰佰安全网 新闻延伸:
刑事赔偿主要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违法,给当事人造成侵害。其赔偿程序的初始得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确认申请,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确认违法有多种形式,如错判、错拘、错捕等,这些明显错案的,实际已经确认违法,不需要再走确认程序。不明显的,或当事人认为是违法,但需要行政或司法机关确认的,则需经行政或司法机关确认,确认的期限是60日。对确认有异议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能“申诉”,也就是进入了“信访程序”。一旦该机关确认自己行为不违法,你就永远走不进赔偿的实体中了。这也是现行国家赔偿法的缺憾,故被人们称为“不赔法”。对确认违法的,才可进一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二个月内,应当作出赔偿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