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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司机”被判死缓 超车斗气拔刀捅人1死1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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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05 16:23:28
  • 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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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6年5月4日,济南中院开庭对张永春做出一审判决:张永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原标题:被超车不爽拔刀捅人一死一伤,山东“路怒司机”被判死缓

路怒司机”被判死缓 超车斗气拔刀捅人1死1伤

2016年5月4日,济南中院开庭对张永春做出一审判决:张永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2015年在山东财经大学门口发生了一场血案,张永春因超车斗气,拔刀将超车司机及乘客捅成一死一伤。5月4日,济南中院开庭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张永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晚,张永春驾车回家,张某、王某两人开车经过。张永春认为对方逼靠了自己的车,遂即驾车追赶,追至山东财经大学西门口处时,张永春将张某所驾车辆逼停。双方下车后发生口角,张永春遂即拿出一把折叠刀,先朝司机张某胸部猛捅数刀,接着又持刀与乘客王某打在一起,并朝王某身体连捅数刀。王某被捅倒在地失去反抗能力后,张永春驾车逃跑。经鉴定,张某系胸部被锐器捅刺致心脏破裂大量失血死亡,王某左胸部损伤为重伤二级。后张永春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张永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张永春有自首情节,对张永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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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机
  • 死缓
  • 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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