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夜闯前女友家扎伤陌生男)
半夜找锁匠开屋门
一审查明,2015年10月21日凌晨4时许,张某在顺义区李桥镇某小区某室内,因感情纠葛问题,持刀将男子田某左侧大腿扎伤。经鉴定,田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据被害人田某说,事发前晚他来到女友韩某的暂住地,大约次日凌晨4点多,他惊醒后发现客厅的灯亮着,卧室门口站着一名男子。“对方问我是谁,我问他是谁。我准备下床站起来,却发现自己的大腿流血了。”男子后离开,田某立即报警。
韩某的证言显示,事发当晚朋友田某到她家玩,两人一起喝了些酒,期间她给前男友张某发了短信,表明两人不合适在一起。后她与田某在卧室休息。大约凌晨4时许,她发现屋里灯亮了,田某左腿流血坐在床边地上,张某也在屋里。“我特别惊讶,问张某怎么进来了,他没理我,拿了一个垫子让田某垫着就走了。”
据悉,张某当天凌晨是通过开锁师傅打开门进入韩某暂住地行凶的。开锁师傅杨某回忆,凌晨2时许接到一男子电话让他去开锁,3时半到达后,该男子说屋里有租房合同,还出示了身份证,就帮他开了门,进屋后该男子取出租房合同,上面确有男子所说的名字,自己收钱后离开。
主动投案被判缓刑
张某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称“一周前我和韩某说过分手,当时情绪很不好”,正在和朋友一起喝酒,席间又和韩某互相发信息,对方说自己也正在和朋友喝酒,就怀疑她和其他男人在一起。之后,张某打车赶往韩某的暂住地,途中约了个开锁师傅。进屋后看到韩某和一陌生男子躺在床上,就气愤地从厨房拿了一把尖刀,朝那男子左侧大腿划了一下。张某说,他和陌生男子互打了几拳,后见对方流了很多血,就用手机数据线拴在对方腿上,还给他拿了个垫子垫在他大腿处,之后骂了韩某几句就拿着刀走了。
据悉,张某于案发后给付田某医疗费1.4万元。庭审后,他和田某达成和解并获得对方的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佰佰安全网新闻加点料:
故意伤害罪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