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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硕士偷拍艳照敲诈勒索情人 被判7年罚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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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27 16:24:17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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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记者26日获悉,张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33岁的张某原是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硕士研究生,与43岁的张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相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两人开房时,张某偷录下两人的性爱视频

33岁的张某原是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硕士研究生,与43岁的张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相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两人开房时,张某偷录下两人的性爱视频,后多次以此要挟张女士投资或借款百万元,否则就曝光视频。记者昨天获悉,张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开房偷拍性爱视频

2013年9月的一天,张某在坐公交车时感觉一女子很有气质,便主动上前搭讪,还要了该女子的手机号。下车后,张某给张女士打电话,但对方没接。张某又给她发了短信,告诉她自己就是在公交车上遇见的男子,“想约她出来做男女朋友,但她没有同意。”

后来,张某又多次给张女士打电话,并发了很多条暧昧短信,想约她出来、想和她上床等,但张女士不接电话,也没回信。

一个月后两人加了微信好友。一天,张女士告诉张某自己心情不好。张某到金融街找到张女士,两人见面后便拥抱在一起。两人开始交往,先后吃过10多次饭,还看过电影。交往中,张某几次提出去开房,但都遭到了张女士的拒绝。

2013年11月24日,两人吃过饭后来到宾馆。张某开了一间房。趁张女士洗澡,他打开iPad,立在床对面的床头柜上偷拍。

张某称,发生性关系时张女士要求他拉灭灯。其间,为了留下张女士与其做爱的证据,张某还要求张女士喊她的名字。

后来,两人依旧微信聊天,也出来吃过几次饭。令张女士感到不安的是,张某说他已经结过婚,有自己的家,还总问她在哪里工作、工资多少等。

要挟情人投资百万

2013年12月初,两人一起吃完饭,沿着北京理工大学的操场遛弯。张某对张女士说,他有一个饮食方面的项目需要资金启动,想让张女士投资100万元。如果不投资,也可以借钱给他,第一年还利息,第二年和第三年可还款。但张女士对投资不感兴趣,她说手里也没那么多钱,建议张某到银行贷款,自己可以帮忙,打听下贷款的事。随后,两人不欢而散。

当天晚上,张女士给张某发来微信,说不想和他交往了。此后,张某再约张女士,她一直拒绝见面。

张某称,想起这事就生气,就将在宾馆偷录的两人性爱视频刻成光盘,想拿视频吓唬张女士,逼张女士给钱。

2013年12月7日,张某约张女士在奥林匹克公园见面,又提出要借100万。张女士不同意,张某就给张女士听了偷录的视频录音,并威胁张女士在12月11日18时之前把钱打到他招商银行账户上。张某称已经复制了张女士的通讯录,并已建好了邮箱、微博、网盘,“如果不给钱,就发到网上曝光。”

张女士作证称,她在银行工作,每月工资大概1万元。因张某还在读书,一年后才能工作,所以每次见面吃饭、看电影,都是张女士花钱,她还给张某买烟、营养品、电子设备、图书卡之类的。张女士见张某抓住自己的短处天天威胁勒索,便报了警。

2013年12月11日,张某被羁押。12月2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后回北大继续读书,直至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

获刑7年罚款一万

该案审理时,张某辩称他的确是因为创业需要投资才向张女士借钱的,因上学期间没有收入,妻子每月也就五六千元的工资,所以才想到让张女士投资。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和张女士发生性关系之前,没有提到借款及开展该项目一事,在发生性关系之后,其虽然提出借款,但张女士已明确表示拒绝。张某经济能力有限,其所称的还款很不确定,也没有保证,在此情况下,张某仍以其录制的性爱视频录音相要挟,并向张女士索要钱款,这明显是利用张女士害怕自己的名誉受损失,对张女士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得已交出钱款,该行为是以借款为由,掩盖其非法占有张女士钱款的目的,其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非市场交易秩序,故其犯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最终,海淀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罚款一万元。

相关法律常识: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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