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4月24日)下午,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徐口村一名中年男子对6名儿童行凶,致2死4伤。今日14时,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北京警方于昨日23时31分,在北京南站将犯罪嫌疑人徐某抓获。
经初步审查,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已被依法移交江苏警方。
今日下午2时许,记者从邳州市人民医院了解到,目前4名受伤的儿童仍在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几名孩子情况不乐观,脑外伤严重,还在抢救中。”该医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医护人员仍在紧张救治伤者,伤者家属在医院等待治疗结果。
据当地媒体报道,受害的6名孩子均为男童,最大的10岁,最小仅3岁。孩子受伤部位均为头部,行凶的器具铁锤就放在事发现场。行凶者徐某此前在建筑工地打工,有两个孩子,大儿子20多岁,小儿子六七岁,徐某与妻子关系不和。
当地一目击者告诉新京报记者,犯罪嫌疑人徐某成长在家暴环境中,其性格内向,但此前也曾对其妻子和家人进行殴打。对于徐某的作案动机,村民表示暂不清楚。
今日凌晨0时4时许,邳州警方通报情况称,经初审,犯罪嫌疑人徐某因邻里矛盾,用器具将邻家儿童致2死4伤,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