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友爆料,京沪高速临沂段兰陵罗庄交界处一辆满载杀虫气雾剂的大货车突然发生爆燃。
司机发现火情后及时报警,消防部门迅速反应调派车辆赶往现场,目前火势已经得到控制。受此影响,同方向发生堵车,涉事车辆已基本报废,目前起火原因正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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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着火被烧毁 买了保险保险公司拒赔
停放在停车场的货车突然着火,严重烧毁。购买了保险的车主报案,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黄先生是一名货车司机,他花了5.85万元购买了一台轻型货车用于拉货。2014年5月21日,黄先生为这辆货车向保险公司购买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5月25日零时至2015年5月24日24时止,保险费1967.36元。
2015年3月18日15时49分许,该车辆停放在海口市秀英区秀英港居然之家停车场内,车头突然着火。黄先生立即拨打火警电话,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海口市消防支队秀英中队立即派员到秀英港居然之家停车场,将该车辆的明火扑灭。同日,保险公司员工到现场勘查,并载明出险原因及经过为:标的车自燃。2015年5月15日,保险公司作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发生燃烧的原因不明。
黄先生的车辆已全部烧损。他不明白,自己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于是,他以保险公司并未将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赔偿金5.85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黄先生投保的车辆被严重烧毁,火灾原因不明,属于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免除责任的范围,请求法院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合同中有“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不负责赔偿的条款,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并未证明已对该免责条款向黄先生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因此,该格式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日前,秀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黄先生赔付保险金5.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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