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利用ATM机回吞功能,温州1银行职员偷换100元假币被抓)
浙江温州1名银行在职员工无意中获得一张假币,利用ATM机长时间未取钱会回吞的功能,快速用假币更换真钞以此“偷龙转凤”。本以为天衣无缝,但在监控视频下还是露出了马脚。
日从温州警方获悉,温州龙湾警方日前破获1起利用ATM机将假币更换为真钞的案件。1名男子利用ATM机规定时间内未取钱将会回收的功能,成功用1张100元假币换走100元真钞,假币随后被ATM机取钞口吞回。得手后,作案男子还跑到银行营业厅求助称“钱被吞”,让工作人员将钱打回其账户。
经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调查,作案男子周某目前已归案。案件的具体情况正在警方的进一步调查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作案男子身份竟是当地一家银行的在职员工。
据警方查证,3月11日下午1点多,周某趁外出办事之际到某银行,想把自己年初在ATM机上取出的100元假币通过ATM机换成真钞。他先取款100元,在出钞过程中,迅速取回真钞后塞入假钞。由于长时间没有操作,系统将100元假钞吞回。
这时,周某找到营业大厅工作人员,称钱被ATM机“吃”了回去。当天下午,银行工作人员清点时发现回收箱内的确多了100元,但系假币,且冠字号与这台机器的吐钞号码不符,随即报警。
经监控确认,假钞系周某自行调换。周某随后被警方控制。经警方调查确认,31岁的周某是市区某银行职员。
杭州一位具有30多年银行从业经历的叶女士告诉,周某这种看似“天衣无缝”作案手法堪称“愚蠢”。ATM机内分别设有存入现金的加钞箱和保存回吞钱币的废钞箱。“进入废钞箱的钱都是只进不出的,里面的钱只有经过指定工作人员开箱清点后,经过与柜台的更换,才能再次使用。”叶女士介绍,废钞箱并不是1个固定的箱子,往往分成多格,分别用以存放磨损过多、超时未拿,以及一些不利于二次流通的钞票,相关存放泾渭分明。且为了保护客户安全,每家银行的ATM机除客户输入密码的区域外,对于周边的区域都是全程监控的,通过视频分析及废钞箱内的假币回溯查询,可以轻松锁定犯罪嫌疑人。
叶女士向记者透露,明知是假币还继续持有和使用的,属于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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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