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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岁河南男子有多年家暴史 上海菜场砍杀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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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3 14:17:15
  • 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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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6年3月20日,一名64岁的河南男子在上海奉贤区某菜场内持剁肉刀朝妻子面部狠砍数刀,导致其抢救无效死亡。近日,上海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嫌疑人许成批准逮捕。

(原标题:64岁河南男子在上海菜场砍杀妻子,有多年家暴史)

64岁河南男子有多年家暴史 上海菜场砍杀妻子

2016年3月20日,一名64岁的河南男子在上海奉贤区某菜场内持剁肉刀朝妻子面部狠砍数刀,导致其抢救无效死亡。近日,上海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嫌疑人许成批准逮捕。

梁梅和许成是结发夫妻,两人刚刚结婚时,许成事业风生水起,儿女双全,在河南当地村里小有名气。但好景不长,事业上遇到不顺,许成暴躁的脾气开始显露,性格懦弱的梁梅就成了他的出气筒,许成一不开心就经常谩骂、殴打妻子。

1986年,患有精神疾病的许成妹妹持刀将许成的小儿子砍死,将大女儿牛春砍伤,这使得一家人的关系更为紧张,梁梅的处境也越发艰难。

2013年,看着母亲旧伤未愈新伤层出,气色也越来越差,在上海奉贤打工的大女儿牛春打电话让母亲瞒着父亲逃到自己身边来。这一次的不告而别,原本是为了逃脱许成,没想到却是惨案的开端。

2016年3月17日,得知梁梅在上海奉贤居住,许成当即买了火车票从河南来到奉贤四团镇。3月18日下午,许成入住旅馆后就开始到处寻找梁梅。

3月20日上午,许成在一家耶稣教堂门口看见了梁梅,他当即让梁梅跟他回家,梁梅不愿意跟许成回去,而是走向一家农贸市场。许成就一路跟着梁梅。梁梅在市场内买了草莓,趁着许成抢着付钱的时候,飞快跑进一家熟悉的肉店,借老板的电话打给了大女儿牛春。

随后,许成也跟进了肉铺,坐在梁梅对面,一直劝说她跟自己回老家,可是梁梅却一直不愿意搭理他。许成越想越气,猜想梁梅一定是有了其他男人,自己还大老远从河南赶来劝说。于是他冲到肉摊处拿了一把大的剁肉刀,朝着梁梅的脸上狠砍数刀,看到梁梅倒在血泊中,许成扔洗掉手上的鲜血,逃出农贸市场。最后梁梅医治无效死亡。当天,许成就被民警在旅店抓获。

日前,上海奉贤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许成批准逮捕。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是家暴行为,都是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此外,遇到事情要冷静,切莫因为一言不合或者是生活琐事就成为杀人凶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佰佰安全网提醒:

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这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形成合力。全国政协委员李仁真曾建议,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是国际国内通行的一些做法,也是由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受害人的需求决定的。

此次立法草案对此作出了回应,其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该说是充分因应了当下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要,增强了立法的现实针对性。

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 关键词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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