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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由民政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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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2 10:58:46
  •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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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4月8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江宁法庭当庭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对女儿卢小花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小花的监护人。

四川首例由民政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判决

14岁的智障女卢小花(化名),终于摆脱禽兽父亲的魔爪。4月8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江宁法庭当庭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对女儿卢小花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小花的监护人。

据了解,此案是四川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两高”等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四川第一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司法实践。

法庭查明,去年3月,未满14周岁且精神发育迟滞的卢小花,被禽兽父亲强奸怀孕3月后引产。同年12月,纳溪区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卢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在对卢某涉嫌犯罪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卢小花的遭遇非常关注,均依法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提出撤销卢某的监护资格。

据纳溪区法院院长何猛介绍,撤销亲生父母的监护权,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鲜有案例。慎重起见,法院在开庭前做了大量走访调查工作:卢小花的母亲饶某系精神病患者,现在住院治疗,无法履行其监护义务;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中,无适合的监护人;卢小花系精神病患者,即使成年以后也需要有人监护。合议庭认为:卢某性侵未成年亲生女并致其怀孕,根据《意见》的规定,应取消卢某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小花的监护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卢小花的生存权、医疗保障权等权利,更有利于卢小花的身心健康。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对卢小花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小花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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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七种情形剥夺监护人资格

2014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7种情形,都可被剥夺监护权。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将不得恢复监护权。

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法院会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如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释义】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监护人疏于履行验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属实的,应当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

【管辖】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第三级案由^监护是民法上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监护的性质,我国学术界历来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无论持监护权利说或是采义务说、职责说,都认为监护人是为被监护人利益而设,监护人都要臚行以下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2)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处的保管,不仅包含保护、管理财产的行为,还应包括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法律要求监护人履行其职责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3)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实践中,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包含两种情形:(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另一方的监护人资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2)未成年人除父母以外的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是指父母不在世或均丧失监护能力的法定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以及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或人民法院确定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资格撤销,是指《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法定监护人、有关组织的指定监护人及人民法院确定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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