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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脸部被出轨老公和“小三”划近百刀 几乎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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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6 18:39:58
  •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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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日前,一组《邓州一女子被老公和小三打成重伤脸部被划近百刀》的照片在网上和微信上疯传。照片显示,一女子脸部被锐器划伤,惨不忍睹;并晒出丈夫与小三私密照片。记者调查采访发现,这是一起因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引发的暴力事件。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照片中被划伤脸部的女子景某向记者讲述了被伤害毁容的过程。

(原标题:女子脸部被老公和“小三”划近百刀 几近毁容)

女子脸部被出轨老公和“小三”划近百刀 几乎毁容

河南女子脸部被老公和"小三"划近百刀 几乎毁容

日前,一组《邓州一女子被老公和小三打成重伤脸部被划近百刀》的照片在网上和微信上疯传。照片显示,一女子脸部被锐器划伤,惨不忍睹;并晒出丈夫与小三私密照片。记者调查采访发现,这是一起因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引发的暴力事件。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照片中被划伤脸部的女子景某向记者讲述了被伤害毁容的过程。

景某今年39岁,小学文化,出生于淅川县九重镇。1999年经人介绍与相邻的邓州市九龙镇人丁某结婚,2000年办理结婚手续,生育一女一男,女儿已经16岁,儿子12岁。“夫妻感情破裂是从2013年开始的,”景女士含泪告诉记者,一开始两个人感情非常好,当时丈夫家非常穷,结婚后欠下2万多元债务。她和丈夫一起外出打工,在还清债务后,又盖了楼房买了大车小车。自从2013年丈夫丁某在网上认识了九重镇27岁的女子王某后,两个人感情开始出现开始危机,争吵不断,曾多次遭到丈夫殴打,后来她一个人外出打工。2014年春节回来,发现丈夫已经与女子王某公开在家中同居。2015年7月,王某与丈夫生下一女孩。

2016年2月29日上午10时许,当景女士到淅川县九重镇某加油站找丈夫要子女生活费时,与女子王某撞见,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王某脸部被抓伤。很快,王某和丈夫找来10多名不明身份人员,来到邓州市九龙镇景女士家中,对景女士和女儿进行殴打,并用小刀将景女士脸部多处划伤。

“人抓了,又放了。”景女士说,当天村民报警后,邓州市九龙派出所民警赶到村里,将王某等10余人传唤到派出所,但就在当天晚上,就将人放了。民警的说法是要根据双方的伤情鉴定再做处理。后来,她和女儿经鉴定属于轻微伤,王某也鉴定为轻微伤,这案子就暂时搁那了。后来,她又以重婚罪将丈夫丁某告到公安机关,目前仍未有结果。

当记者问到“网上所晒一男子与一女子亲密照片系何人所为”时,景女士称,网上照片系丈夫与“小三”王某的照片,这是过去女子王某故意将亲密照片发给她,气她让她早日同丈夫离婚。记者按照景女士提供的手机号码打电话、发短信联系她的丈夫丁某,但一直无法接通。记者从邓州市警方获悉,目前当地警方正展开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佰佰安全网提醒:

重婚罪刑事责任

重婚罪 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重婚罪民事责任

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中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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