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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发生暴力拒捕抢夺枪支案 两民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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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30 13:11:37
  •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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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9日,四川达州两名男性嫌犯暴力拒捕,并抢走民警枪支,两名民警受伤,一名嫌犯被控制,另一人在逃,枪支尚未追回

达州发生暴力拒捕抢夺枪支案 两民警受伤

3月29日晚达州市通川区发生一起暴力拒捕抢夺枪支案,当日21时许,两名民警在执行抓捕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封华帅(男,34岁,达州市通川区人)过程中遭到犯罪嫌疑人封华帅及其同伙褚思练(男,34岁,达州市通川区人)暴力拒捕。两名民警被打伤并抢走六四式枪支一支。

#暴力拒捕抢夺枪支#[四川达州发生暴力拒捕抢夺枪支案 枪支尚未追回]29日,四川达州两名男性嫌犯暴力拒捕,并抢走民警枪支,两名民警受伤,一名嫌犯被控制,另一人在逃,枪支尚未追回。警方严正敦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佰佰安全网 延伸阅读:

在我国,警察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我国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却经常发生公然挑衅警察权威,侵害警察执法权益,造成公安民警的伤亡。这是令人心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之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关键词
  • 暴力袭击
  • 枪支
  • 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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