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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化工厂偷排有毒废水被罚款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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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29 21:33:29
  •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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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据报道,上海一家化工厂因偷排有毒废水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我国刑法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将被刑罚。

企业生产排放有毒物质给环境安全带来极大威胁,一旦被环保部门查处将面临严重处罚。

上海一化工厂偷排有毒废水被罚款十万

上海一家化工厂私设暗管排放有毒废水,被追究刑事责任。

3月29日,记者从上海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一家化工企业及其负责人王明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该检察院提起公诉。宝山法院依法被告人王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据检察院介绍,王明系涉案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其厂主要从事内燃机、铝基双金属复合材料的加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钢板酸洗废水、铝板去油废水。

目前涉事化工厂产生的钢板酸洗废水、铝板去油废水,存储在该厂酸洗生产线北侧的2座塑料容器内,加碱处理后,再采用液下泵接塑料软管,将废液排放至厂北侧的河道。厂内废液排放使用塑料软管作为临时的排放管道,事先没有向环保局报告,该排放口也没有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临时管道中排放的废液主要来自酸洗过程中产生的母液,后经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测试报告》证实该厂废液外排口的废液总铬浓度为12mg/L,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且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危险废物判定说明》证实该酸洗母液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危险废物。

检察机关表示,该厂在没有酸洗母液的处置能力和资质的情况下,私设临时塑料暗管将这种含重金属的危险废物直接排放至河道,长期以往,将对周边环境造成破坏,甚至会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单位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嫌疑人王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犯罪嫌疑单位及犯罪嫌疑人王明的刑事责任。

宝山区法院依法判决该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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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 污染环境处罚
  • 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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