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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旺旺大厦发生砍人事件 致一死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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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28 17:39:09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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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今天(28日)下午16时许,有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称,位于静安区石门一路211号旺旺大厦5楼发生一起砍人事件,造成一死一伤。

公共场所持刀砍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给他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上海旺旺大厦发生砍人事件 致一死一伤

今天(28日)下午16时许,有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称,位于静安区石门一路211号旺旺大厦5楼发生一起砍人事件,造成一死一伤。

记者从现场了解到,事发地为旺旺大厦五楼一家企业内。市民反映,事发时间为下午2点30分左右,该企业两位女员工被一名男子砍伤。据悉,其中一人确定死亡。

记者在现场看到,办公室及楼道内留有血迹。

佰佰安全网常识链接: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佰佰安全网延伸阅读:广州地铁三元里站突发砍人事件 受伤女子被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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