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号晚上,在鄞州区东裕路发生一起轿车撞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一名醉酒司机将横过马路的一名骑自行车妇女撞成重伤,司机逃逸4个多小时后被警方抓获。
事故发生在3月21日晚上21时45分许。鄞州区下应交警中队民警接到市民报警后赶到现场时发现,在东裕路与四明路交叉路口北侧,一名中年女子倒在血泊中,头部流了不少血,不省人事,一辆自行车横躺在旁边,车轮已被撞得扭曲。肇事车辆已经逃离现场。伤者第一时间被送至医院进行抢救,没有生命危险。
下应交警中队迅速展开侦查,通过调取附近几个路口监控,很快锁定一辆银灰色的明锐轿车,车牌为浙B532EL,车主苑某某,30岁,河南人,现暂住鄞州区紫郡小区。于是警方拔打手机通知苑某某速来交警队接受调查。
凌晨2时许,苑某某才来到下应交警中队配合调查。这个时候已离肇事时间有4个多小时。
在交警队里,民警对苑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范畴。
据苑某某交代,当天晚上19时许,他和两个朋友一起在鄞州区贸城东路一火锅店喝酒吃饭。期间,苑某某喝了6瓶啤酒。21时吃完饭后,苑某某就驾驶浙B532EL轿车沿东裕路由南往北行驶,送朋友回家,途经事发路段时,与一辆前方正在横过马路的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苑某某因害怕处罚而直接驾车逃离了现场。最后,苑某某将车停在高教园区的学府苑之后,打出租车回到诚信路的紫郡小区。在家里,苑某某一直惶恐不安,直到接到交警电话,才来到交警队。
在证据面前,苑某某对醉酒驾车将骑车人撞伤后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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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醉酒驾驶犯交通肇事罪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你能区分吗?佰佰安全网小编带您解读
一、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的概念界定
饮酒驾驶的行为是指车辆驾驶人员在饮用少量酒精类饮料后的驾驶行为,在我国现有的标准下主要是指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 但是小于80mg/100ml 时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在饮用酒精类饮料或者其他物质而陷入醉酒状态后驾驶车辆的行为,在我国现有的标准下主要是指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时的驾驶行为。酒后驾驶行为则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使用,不仅包括饮酒驾驶行为,还包括醉酒驾驶行为。
二、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区别
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区别之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不同
目前在我国饮酒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是 20mg/100ml,而醉酒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是 80mg/100ml,世界各国对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也有明确的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的区分,只是与我国的标准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