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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精神病男子将父亲棒击打死 因疑父与妻有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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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8 11:03:19
  • 来源:中国吉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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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5年12月18日2时20分许,在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一农户内,正是被申请人赵某其父家中,他怀疑其父赵某与自己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持木棒击打被害人赵某头部两下,致赵某当场死亡。

长春精神病男子将父亲棒击打死 因疑父与妻有染

3月17日因被申请人作案时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强制医疗案件,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赵某实施强制医疗,这是该法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正式实施(2013年1月1日)以来审理的第一起强制医疗案件。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15年12月18日2时20分许,在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一农户内,正是被申请人赵某其父家中,他怀疑其父赵某与自己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持木棒击打被害人赵某头部两下,致赵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赵某作案时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丧失了对其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7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赵某某强制医疗。

本案经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最终认定,被申请人赵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对持木棒故意杀害赵某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其行为已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故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赵某实施强制医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颁布之前,我国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善,对于精神病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后的处理机制尚处于空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个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护身符。此次修正案的实施弥补了相关刑事司法程序的缺失,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体现了人性关怀和政府责任,同时也能够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妥善治疗和安置,减少了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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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伤人
  •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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